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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6-0213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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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黃欣柏/台北報導〕無奇不有!台北市一名蒲姓男子,103年間被開闖紅燈罰單後置之不理,結果警方與台北市交通裁決所竟接連「漏單」,直到2年半後才做成處分,最後該罰單被台北地院認定違反相關時效規定,判決撤銷處分,形同讓蒲男單憑運氣就躲掉違規罰單,全案仍可上訴。103年1月25日晚間,蒲男騎車行經台北市西園路、和平西路口時,因紅燈迴轉遭萬華分局員警開立闖紅燈罰單,當時蒲男自認沒有違規,拒絕簽收罰單通知聯,但員警仍依規定填單,並口頭告知蒲男應於15天內到案或繳款。事後蒲男遲未繳納罰單,警方卻無故漏單到同年4月底才發現,5月間急忙補件給交通裁決所,還為了掩飾錯誤而逕自修改到案日期至同年6月,沒想到後來交通裁決所竟也跟著漏單,這一漏還足足漏了2年多,一直到105年8月才做成處罰裁決,對蒲男開罰2700元及記違規點數3點。北院判決認為,員警開單時既已口頭告知蒲男案由與到案日期,即應視為蒲男已收受舉發通知,根據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網路廣告 中壢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》第44條規定,裁罰機關最晚應於到案期限3個月內予以裁決,本案警方與交裁所無故逾期,屬於違法裁罰,應予撤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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